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劉智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5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05,087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其
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參(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73頁)。
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1,03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項目,合計156,906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3元【計算式:2,650元-1,107元=1,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4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