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鍾秀芝
被 告 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8,587元【
資遣費13,083元+積欠工資74,000元+加班費75,145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359元=16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8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
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590元(1,770元-1,180元+3,000元=3,59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