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鄭旭辰
被 告 雅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亦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⑴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⑵確認
被告對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元之
債權不存在。⑶被告應給付原告143,000元(含失業給付損失137,000元、勞退金提撥6,000元)。又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應推定其存續其間至法定僱傭關係期滿為止,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滿65歲,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於遭被告解僱之日起距其年滿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其第一項聲明即應以5年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10萬元,則其於
上開期間之收入總數為600萬元(10萬元×12個月×5年=600萬元),而原告第二、三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17萬8,000元(600萬元+35,000元+143,000元=617萬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勞退金提撥部分合計60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40,333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49元(62,182元-40,333元=21,84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50元,尚應補繳2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