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美如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凱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凱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給付看護費新台幣(下同)3萬6,000元、醫療費及
必要費用7萬3,293元、醫療耗材費5,500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376萬9,210元及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488萬4,003元,扣除被告已給付30萬0,976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58萬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41元,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63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