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天寶
上列原吿與
被告京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吿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新臺幣(下同)22,000元、資遣費43,130元、未投保勞保勞工退休金
損害賠償60,585元,共計125,71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
前揭規定,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22,000元、資遣費43,130元共計65,1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330元-66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