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家偉間請求撤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9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及返還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
他案裁判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91,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計算式:財產權部分2,100元+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3,000元=5,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