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黃玉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輝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1,348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
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01,34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4項目合計648,267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4,700元,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0元【計算式:9,910元-4,700元=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2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