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施言正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大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大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6萬1,610元、勞退新制短付10萬2,560元、特休未休工資9萬1,018元,共計33萬5,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5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計算式:3,860-2,573=1,287),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7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