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歐俐伶
被 告 高密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高密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377元及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此
乃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等,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應合併計算,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333元+3,000 元=3,3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33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