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翁進國
被 告 懋順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459,274元【資遣費92,475元+加班費200,160元+特休未休工資55,080元+未提繳勞退111,559元=459,2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9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30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53元(4,960元-3,307元=1,653元)。因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75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
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