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黃秉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趙建華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為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7,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因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