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膜職人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
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有
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
經於民國113年9月4日通知補正,原告未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
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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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造間就此爭議是否曾進行過調解(如勞工局之勞資爭議調解)?若有,請提出調解紀錄。原告未陳明此項內容,本院無從判別是否具有起訴視為調解情形,無從核定裁判費。 |
| 原告之 起訴狀記載 何星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以其為具狀人, 惟未提出 委任狀,應予補正。 |
| 提出 被告陳伯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有無 當事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