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膜職人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伯杰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為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