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朱盈吉
原告與
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惟本件係原告請求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620元=81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而經上開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0元(計算式:810元+3,000 元=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