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章淳淳
李宇軒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寶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健保費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返還買賣價金10萬0,800元,共計11萬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原告請求未提撥退休金損失6,59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1,220-667=55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6元外,尚應補繳147元(553-406=14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