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陳榮宗
原告與
被告永通國際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665,625元,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其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5,62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提撥勞退金等,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47元,故原吿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923元(計算式:2,423元-500元=1,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