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鄭旭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苙藤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9,920元(含失業給付109,920元、
精神慰撫金20萬元),均
非屬
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之項目,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03元,尚應補繳2,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