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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慰問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馬琳茱
訴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