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林怡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大明光學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221元(含失業補助92,160元、勞工退休金13,824元、資遣費1,521元、溢扣勞健保費4,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退休金、資遣費合計15,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220元-667元=55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06元,尚應補繳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