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泰亨、陳怡君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泰亨、陳怡君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9萬16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泰亨應給付原告44萬5,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13萬5,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