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歐慶洋
被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址不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且原告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仁武區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
是以被告之營業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
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