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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年終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歐慶洋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址不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原告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仁武區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是以被告之營業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