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李炳鈺
被 告 盈得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計5,167元,原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2/3即為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3,333 元(1,000 -667 +3,000 =3,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