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泳虔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東人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667元(含工資16,000元、
資遣費3,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