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楊茂雄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等給付工資補償新台幣(下同)156萬元、醫療費25萬6,156元、殘廢補償202萬5,000元、看護費37萬8,400元、輔具租金及營養品5萬3,268元、車資1萬2,715元、勞動力減損
損害賠償281萬3,116元及
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759萬8,655 元(聲明第1項應為759萬8,655 元【見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二】,誤載為787萬3,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但工資補償156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0,9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5,277元(計算式:76,240-10,963=65,277),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2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