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高羽緁
原告與
被告津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31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薪資補償、不足之6%勞退金、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
資遣費等,合計130,632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3,090元-960元=2,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