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呂宗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明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57,5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6元(3,860元×1/3=1,28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