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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黃暄淇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上列原吿與被告建台資產有限公司、建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求「資遣費」、「全勤獎金」、「業務加給」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請說明原告主張勞動契約終止日前「7」個月,每個月原告之工資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如欲以起訴狀所附之薪資總表作為主張依據,仍應逐月說明欲主張之工資數額)。
⑵本件因起訴狀所附之民國113年5月、6月之薪資總表,有將「全勤」、「加給」、「遣散費」等項作為原告該月之應領項目,原告事後有無領取到該部分之金額?如無,則原告於113年5月、6月實際領取之數額為何?請提出原告尚未受領113年5月、6月之「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之相關事證。
⑶被告相對人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及勞動契約終止日前「7」個月已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⑷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⑸陳明「請求資遣費」之計算式。
⑹如原告已實際自被告受領遣散費,請說明該筆費用與資遣費之關係,並說明原告欲請求之資遣費,是否應予扣除已受領之遣散費。
2
請求「預告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請提出雇主「無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之違法解僱情形,二審以上法院判准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6條請求雇主給付預告工資之確定勝訴判決。
⑵依據起訴狀之內容,似乎於113年4月被告實際負責人就曾告知原告要工作到113年6月底,可否特定實際之日期?
⑶主張依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
⑷陳明「請求預告工資」之計算式。
3
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在「何時」自「何時」之年資產生之特別休假?(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2日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具3日特休;自107年1月1月起至108年2月3日,1年以上2年未滿,具7日特休)
⑵約定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⑶主張「1日工資」為何?(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謂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4
查被告登記法定代理人起訴時設籍地與起訴狀所列被告地址不同,應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5
表明編號1至3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4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