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淑珍
上列原吿與
被告宸品廣告有限公司、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
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
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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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管轄之依據。 理由: ⑴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究竟是受僱於宸品廣告有限公司還是安禾建設有限公司?請提出被告二公司均為原告雇主之相關證明。 ⑵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期間之「勞務提供地」為何處?(如原告銷售不同建案於不同處,請分別說明)。 ⑶又宸品廣告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為高雄市大社區, 非屬本件管轄區域,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
| 就勞動契約及積欠獎金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⑵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⑶被告是於「何時」與原告形成要給付獎金之約定?約定原告可領取之獎金之要件為何?計算獎金之標準為何?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據。〈欲提出作為本件證據通訊軟體之截圖,請重新依時間先後順序、並按對話對象提出附有「對話日期」、「可見對方顯示名稱」、「時序連貫」之「完整」對話紀錄【並請依序為截圖編號,如與A主管對話,編號依序編為A1、A2…,於B群組對話,編號依序為B1、B2…】。另說明對話者之真實姓名、職稱。〉 ⑷雙方約定獎金要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發放之相關證據。 ⑸被告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應匯入獎金帳戶存摺封面及自113年4月起至您回覆之日為止之明細。) ⑹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或契約)。 |
| 表明編號1至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4份(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