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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榮宗  
上列原吿與被告永通國際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本院前已以函文具體敘明原告應補正之事項,然原告並未依格式為補正,且依原告所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僅有計算金額,而無切合請求要件事實之相關說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一、請求「特休未休工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是在「何時」自「何時」之年資產生之特別休假?(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2日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具3日特休;自107年1月1月起至108年2月3日,1年以上2年未滿,具7日特休)
㈡前開期間已休之特休日數為何?未休之特休日數為何?
㈢主張「1日工資」為何?(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謂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㈣陳明「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式。
㈤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如原告欲依起訴狀所載之「勞工保險法第7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規定作為請求依據,請確認法條名稱是否正確,並說明如何涵攝)。
㈥勞動部已有於網路上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如認有必要,請予以使用並列印試算結果。
2
二、請求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
㈠是要請求從您受僱之98年7月1日開始至113年7月31日為止之勞退金補提撥嗎?(您於114年1月13日之補正資料,並未看到您就此部分之回答)。
㈡您已補正98年至113年之月薪,但沒有補正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請就此部分依法院說明予以補正(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㈢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3
表明編號1至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