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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原吿與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求「醫療補償」部分:
㈠請於民國114年1月7日前提供電子信箱,以利本院寄送按本院寄送之EXCEL檔格式製表後,將完成之EXCEL檔於114年1月24日前寄送至本股專用信箱:c123y4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主旨、附加檔案檔名設定為「113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原告-醫療費用說明表」,並將製作完畢之表格列印出來,以實體方式於114年1月24日前寄送至院。
㈡就本件請求醫療補償費用之細目,請以本院指定之格式表格方式說明就診時間、就診醫院、就診科別、支出費用數額、支出費用內容(如掛號費),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據如未提出,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如已提出,請自行閱卷後於本院EXCEL電子檔中欄位中標註頁數。】
㈢是否已領取「醫療給付」?若有,請提供行政機關核准原告請求醫療給付之行政函文,說明您是於「何日」受領醫療給付「多少錢」,另提出相關證明。
㈣自第三人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崴公司)領取醫藥費補償新臺幣(下同)34,972元、薪資補償448,000元之相關證明。
㈤如原告除第㈣外,有其他自智崴公司另受有其他給付,請說明受領時間、金額,另提出證明。
㈥就職災有無受領相關商業保險給付?若有,請提出受領保險公司之名稱、受領時間、受領金額,並提出證明。
2
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起訴狀第4頁所寫因系爭傷害所致之「後遺症」所指為何?並請特定受有失能之具體病症(提出治療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就病名、就診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時間請以螢光筆標註。)
㈡起訴狀第4頁主張「經醫師告知應有減少勞動能力達10%」等節,請提出可證明之證據。
㈢有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書」?
㈣主張受有之職業傷害屬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之「何種」失能種類、「何種」失能項目、「何種」失能等級?(請檢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就主張之內容請以螢光筆標註)
㈤主張「平均工資」及計算式。
㈥勞工出生年月日、主張餘命、提出您是依據何年度、什麼範圍、針對什麼性別之簡易生命表作為餘命計算依據(提出據以主張之生命年表,並就主張部分請以螢光筆標註)
㈦是否已領取「失能給付」?若有,請提供行政機關核准原告請求失能給付之行政函文,並請說明您是於「何日」受領失能給付「多少錢」,另提出佐證證明。
㈧欲聲請法院為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是否願意墊付費用?提出欲送鑑定之機關並說明具體理由,另請擬具送鑑定問題。
㈨主張「失能補償」、「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式。
㈩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3
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請說明您的最高學歷、目前工作、月收入,受傷後之就醫情形(請具體說明自何時至何時至哪間醫療院所,進行怎樣之治療)。
4
本件是否有移付調解之意願。
㈠按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6條第1項訂有明文。經查,依本院審視本件紛爭所涉之具體情節,本院認為兩造間就本件紛爭無成立調解之望,建議同意移付調解,俾使本件紛爭得以圓滿落幕。
㈡本件進行移付調解程序,乃期望兩造能夠透過在調解程序中善意之對話,以及調解委員、法官之居間協調(☆法官將到場全程參與調解),尋求最大交集,進而構思兩造均可接受之調解方案。若能調解成功,則本件紛爭即圓滿落幕;若暫未能調解成功,亦不影響臺端後續之訴訟權益。
5
表明編號1至4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