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智宇
被 告 超大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