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鄭秀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本院卷第27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