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永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85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
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1,62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85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2/3即20,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訴人仍應暫先繳交第二審
裁判費10,285元【計算式:30,856-20,571=10,285】,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0,2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