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渝晏
上列
被告因詐欺案件(112 年度審訴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 年度審附民字第605號),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0,62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10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萬0,625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111年12月2日止,受僱於原告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光泰門市擔任店員,負責該門市之收銀、補貨及結帳處理等工作,竟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時間,於光泰門市內,以櫃檯收銀機刷讀自己所有手機內如附表一所示ibon代收費條碼共25筆,然僅實際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共16萬元現金予光泰門市,並未支付編號編號1至8部分之手續費及編號9至25之金額連同手續費合計共34萬625元。另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現金投庫袋5包合計現金46萬元
侵占入己。依
民法第184條規定訴請賠償損害,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但於勞動調解程序曾表示對原告起訴內容沒有意見,對
原告之訴請金額亦同意(見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卷第48頁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僅因被告目前無力清償,且原告有保險理賠問題,而無法達成和解】)。
四、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
核與檢察官起訴書、刑事一審法官判決之認定相符(見112 年度審附民字第605號卷第45至51頁、112 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卷第11至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給付80萬0,62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即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
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
裁判費,爰不另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一:(ibon繳費-無全額付款)
附表二:(業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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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從光泰門市金庫中拿取後,取用23萬3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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