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田玉霞
被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
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互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