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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如錦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71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86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