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詹瑞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 號0樓
(法扶律師)
被 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
勞訴字第90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17日上午 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峻明
書 記 官 洪光耀
通 譯 余堂沈
和解成立內容:
二、給付方式:被告應於113 年7 月20日前匯款至原告之合作金
庫銀行三民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戶名:詹瑞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
兩造同意就之前工作
期間爭議均成立和解,不再追究,並承
諾放棄相關的民事
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並同意不刻意就對
造提出行政檢舉。
原 告 詹瑞生
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簡佑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