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彭采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元及其利息,
嗣以民國114年3月15日準備二狀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53萬5,923元及其利息,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61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989元,尚應補繳42,629元。原告就擴張聲明部分另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