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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  對  人  幸芙堂事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關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營業稅」。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