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相 對 人 幸芙堂事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關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記載,應
更正為「110年度
營業稅」。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