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34號
相 對 人 開耀貿易有限公司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開耀公司)之檢查人,
惟開耀公司從未與檢察人聯絡或提供檢察工作所需資料,至檢查工作延滯無法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裁定對開耀公司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後,開耀公司仍不願配合檢查要求
致聲請人無法繼續檢查人之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二、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
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選派檢查人卷宗核閱無誤。又依據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
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