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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聖富會計師

相  對  人  謝璋杰 

相  對  人  開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開耀公司)之檢查人,開耀公司從未與檢察人聯絡或提供檢察工作所需資料,至檢查工作延滯無法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裁定對開耀公司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後,開耀公司仍不願配合檢查要求致聲請人無法繼續檢查人之工作,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派檢查人卷宗核閱無誤。又依據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