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相 對 人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蔡建賢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景登律師」。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