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  對  人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蔡建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景登律師」。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