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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債  權  人  張春綢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陳秋白請求依據。(台端所附之契約書影本,其立約人為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台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高雄市鳥松區,屬本院轄區)。
四、提出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解散前之最近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
五、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其如有呈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其無呈報清算人,依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已選任清算人者,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