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
債  權  人  弘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