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素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