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家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張家睿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16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116729元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