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志賢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Z00000000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