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龔莉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龔莉雯
住所地係於屏東縣崁頂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