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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龔莉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龔莉雯住所地係於屏東縣崁頂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