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7號
代 理 人 陳侑成
兼法定代理 吳德盛
人
債 務 人 莊伶俐
吳品杰
一、債務人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伶俐、吳德盛及債務人吳德盛、吳品杰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莊雅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