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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蘇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2,230元
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88%
自100年6月11日起至100年12月10日,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違約金。
自100年1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3.176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73,421元
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自民國100年6月1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