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高武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高武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2,543元
92年9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8%
自92年10月23日起至93年4月22日止,年息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4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47,004元
92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92年12月22日起至93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