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高武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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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2年10月23日起至93年4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4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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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2年12月22日起至93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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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